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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成立与否

时间:2024-04-21 20:58:0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争议焦点一。

原告认为与被告时奔成立了100万元的翡翠买卖合同;

被告时奔则认为原告并未向其支付100万元对价,双方成立的系订单金额载明的1,199元合同;

被告寻梦公司认为继续履行与平台无关。


对此本院认为,

从原告进入直播间到下单购买案涉商品再到被告时奔开箱展示商品的全过程来看,

2023762323分至24分,主播时奔陈述:“……一整块板料做出来几件?6……高货,全冰种的,达到百万级别的,绝对是百万级别的。妈妈粉,给她们打清楚天然缅甸A……”

2023762324分、2326分及2328分,原告先后下单购买单价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

2023762334分,主播时奔开箱展示商品并陈述:“……2.吊坠,春彩料,天然A货翡翠假一赔三……”


由此可见,原告系在被告时奔陈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之后即先后下单购买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本案合同订立后,被告时奔向原告发送了三套工艺品翡翠。

因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由此产生的本案争议需进行合同解释。


从文义解释上看,被告时奔陈述的百万级别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难以认定向原告交付实际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为被告时奔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习惯解释上看,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显然不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


从诚信解释上看,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1,199元购买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此外,100万元商品的交付义务影响巨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应当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予以明确载明,而非本案直播间含糊其词的表述方式。


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细节驳斥稍后,总体结论已经驳斥。见关于一审“难以认同”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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