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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三:增值利益?

时间:2024-04-21 21:05:5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争议焦点三。

原告认为这是损失的扩大部分,涉案商品经被告时奔口述、宣传,系标的物本身客观增值。因为被告寻梦公司疏忽管理,未履行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下架,让原告看到价格增长,导致原告损失扩大;被告时奔认为本案涉及合同交付,原告要求的是违约金,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违约金应以损失为基础,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公平诚信原则进行衡量;被告寻梦公司认为关于增值利益损失,原告未证明标的物有同一性,取证商品不是涉案商品。


本院认为,

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即期待利益损失的判断应采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而非个别买家个人的感知及诉求,同时结合买家的损失、商家获利情况及诚信善良原则综合考虑。


本案中,

首先,原告诉请3增值利益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与诉请12的违约金及三倍赔偿主张重复;


其次,原告主张的增值利益损失高达1,900万元,与原告的损失及商家获利情况不符;


再次,原告诉请4中的罚款赔偿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且系行政管理范畴;


最后,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因此,本院对该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本院注意到,

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


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鉴定费100元,系案件诉讼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差旅费3,000元,虽然原告未提供相应凭证,但原告从宁波来院诉讼必然产生费用,且本案诉讼系因被告时奔直播时虚假陈述导致,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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