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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

时间:2024-04-22 07:00:5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


【基本事实】

《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原告观点】

1. 违约责任应是合同的常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 漏掉可以补充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假设一审认为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假一赔三…… 三百万违约金”。则依法可以补充,实际情况也是这样。法庭:“假一赔三”系被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被告在直播间已经及时补充完成了违约责任条款“假一赔三”。原告当时没有反对、没有取消订单,而是保留已生效的订单,即表示了对补充协议的认可。被告提出的补充协议达成所以300万违约金属于(补充)合同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其实,直播带货的合同特点不同于文字表达的合同有固定的顺序和严格一致的内容表述(严格的格式条款),直播间宣传语言一般比较随意、即兴发挥,先后顺序也不固定,有时还会漏掉某些内容,但根据当事人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应当是忘说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意义(也是格式条款),被告自己更是心知肚明,所以三次庭审被告都没有提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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