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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四:连带责任?

时间:2024-04-21 21:08: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争议焦点四。

法律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中,

首先,被告寻梦公司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将法律关系明确告知了原告。根据原告与寻梦公司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交易过程及售后沟通情况来看,寻梦公司仅作为电商平台提供相应网络平台服务,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关系发生于原告与被告时奔之间;


其次,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830日、11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再次,原告主张被告寻梦公司违反约定允许被告时奔售卖禁止直播的“工艺品”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规定的限制直播内容为“宗教工艺品”,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应有企业执照、工商执照,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寻梦公司存在“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时奔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原告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为规范互联网直播带货买卖双方行为,构建清朗的互联网直播带货交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时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宪春支付补偿款36,000元;

二、 被告时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宪春支付鉴定费100元及差旅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宪春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65.50元,由原告马宪春负担196,630元,由被告时奔负担2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鑫

审判员  罗林梅

人民陪审员 杨翔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巧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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